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兼职教师队伍、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是学院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。
第二章 兼职教师的任职资格和条件
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,热爱高等教育事业,政治素质高,思想品德好,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第三条 具备高等教育教师任职资格、本科以上学历、中级及以上职称,有一定的教学经历和经验,能胜任我院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。
第四条 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,能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学院教学安排,认真履行聘任协议。
第五条 身体健康,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投入所承担的教学工作,能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。对已退休的高等学校教师,其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,知名教授年龄可适当放宽。
第三章 兼职教师的聘任
第六条 聘任对象:主要是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,企业、党政部门的高级技术、管理人员,社会知名学者、专家、企业家和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员。
第七条 聘任程序:
1、系和教研室根据学院的教学计划、教学工作量及教师的专业结构需求,在学期结束前五周确定下学期兼职教师承担的授课课程,落实具体人选,并填写“武汉大学珞珈学院任课教师情况登记表”。
2、系和教研室对应聘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相关材料包括“武汉大学珞珈学院任课教师情况登记表”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学历及学位证书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等,然后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复查和备案。
3、经复查合格和备案的拟聘教师,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与受聘人员或教师委派单位签订聘用协议,教务处或系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授课任务,同时颁发兼职教师聘书,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。
第八条 学院为聘任的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时支付薪酬。
第四章 兼职教师的管理
第九条 由学院直接聘任的兼职教师由学院、系或教研室根据学院有关制度进行规范管理。由武汉大学相关学院(单位)委派的兼职教师,根据有关协议,由学院、系和武汉大学相关学院共同管理,按协议的约定,承担各自的管理职责。
第十条 兼职教师应当按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》的有关要求进行教学,自觉接受并配合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和质量评估,努力完成分配的教学任务。
第十一条 学院或系、教研室(实验室)每学期召开兼职教师会议,对该学期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,同时听取兼职教师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。
第五章 兼职教师的考核
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由系和教研室(实验室)根据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师教学效果评价办法》进行考核。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,包括教学督导和管理干部听课、学生评教、同行评估、教师自评等形式,综合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。对授课效果不佳、学生反映较大、责任心较差、未能履行协议的教师将予以解聘。
第十三条 在每学期期中或期末,兼职教师填写《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教师教学效果自我评价表》,对自己的教学效果进行客观地自评,系或教研室结合教学检查、学生评价、同行评议等,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续聘或奖励的依据,对评价优秀的教师优先续聘或给予奖励。
第十四条 对于武汉大学相关学院委派的兼职教师,其教学效果由学院向武汉大学相关学院通报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